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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心得体会.docxVIP专享VIP免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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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心得体会乡村治理法治现代化是乡村振兴战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重要保障,也是振兴路径之一,而其中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现代化,又是重中之重。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是我国当前乡村治理的重要特点,如何实现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法治现代化是重要课题。一、乡村治理中的多元主体治理理论多元主体治理理论来源于两方面:协同治理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由20世纪西方国家的协同学和治理学结合发展而来,其强调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各子系统的协调性、动态性和有序性,需要利益相关者为解决共同问题进行协同互动和公共决策,各相关利益主体对相应结果应当承担起相对应的社会责任。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政府或者市场都不该成为单一的治理主体,可通过加强多元主体互相协作,实现共同的治理目标。以上两种理论,虽然一个强调各子系统的协调配合性,一个强调社会治理的去中心化,但均强调现代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的治理,不应再采取单极模式,而应是多主体、多系统的协同共治,因此在主体方面的内核都是一致的,即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或去中心化。我国目前的乡村治理体系也是符合多元主体治理理论的。20世纪80年代,《宪法》确立了村委会“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一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几十年间施行的“命令——服从”式单极治理模式,“乡政村治”的框架得以确立,而后通过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和制度的出台,到21世纪初真正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目前,在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下,形成了包括乡镇政府、村“两委”、乡村社会组织和乡村精英等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体系。正是基于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乡村社会治理必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根据以上分析,我国的乡村多元治理是指在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基于共同的治理目标,乡村多元治理主体各负其责、协同合作,参与农村社会事务的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二、乡村法治建设中的多元主体体系在已有的乡村治理主体当中,既有传统的中坚力量,如基层党组织、乡镇政府、村委会,又有新生的重要主体,如乡村社会组织、新乡贤,这些主体初步构成了乡村治理法治现代化的多元主体体系。(一)中国共产党是乡村治理法治现代化的领导主体根据《宪法》,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领导者,自然也是乡村治理法治现代化的当然领导主体。《党章》明确规定了乡镇、村党组织对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导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也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再次强调: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这些都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乡村治理法治现代化的领导,是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和党的法规赋予的地位,是当仁不让的领导主体。(二)乡镇政府是乡村治理法治现代化的保障主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包括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各个方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之间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且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此可见,在“乡政村治”的框架下,乡镇政府主要通过提供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为村民自治提供各种支持和保障,确保乡村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稳定有序,其中自然也包括法治的支持和保障。(三)村民委员会是乡村治理法治现代化的实施主体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乡村村民自治已成为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式,“乡政村治”也为《宪法》和法律所确认,虽然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村民自治已成为广大乡村基层群众的生活习惯和基本思维方式,而村民自治主要依靠村民委员会的制度进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广大村民依靠以村民委员会制度为主体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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