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水资源、河道、林草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水资源保护实行“四个严禁”(一)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的规定,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旗水利局按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其取水量,税务部门追缴水资源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严禁违规打井的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违者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由旗水利局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严禁取用地下水不安装计量设施的行为。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者将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旗水利局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旗水利局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四)严禁报废、不用的井或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井不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行为。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的规定,违者将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河道保护实行“三个严禁”(一)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植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禁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违者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林草保护实行“两个严禁”(一)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