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在党纪学习教育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材料近期,我认真学习了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充分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为保证我们党的纪律,始终坚持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为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把法律机制引入到了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惩戒党员队伍中的违纪行为有规可循、可依。通过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战斗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经过100多年的战斗和发展历程,已经有着九千八百多万党员的大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肌体就会受到严重侵蚀,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如果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阶段,需要认真解决好当前执政党的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制度治党,从严治党,执纪必严,强化纪律制度的执行力尤其重要。下面,我结合近期学习和工作实际简单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体会。一是靠依规治党、严明纪律。纪律就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委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回归本质、回归本位,不断把纪律严起来,立起来,执行到位,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现在存在一种习惯性倾向,部分纪委以及派驻纪委机构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只要涉及人员不违法、不违规,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口头纠正”,没有人管、不追究,忽视了日常的执纪监督。这既是一种错误的工作态度也是一种失职的执纪观念,放松了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损害了党纪的严肃性,从而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很多案例告诫我们,违法犯罪的干部无不是从违反纪律开始的。纪委人员就要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守住纪律这条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姑息迁就,放任自流。二是靠依纪监督、执纪问责。现在,部分干部根本不把违纪当回事,甚至对纪律涉及的内容不知为何物,对纪律规定不学习不了解。有些纪委人员在不知不觉中退到了法律的底线上。例如:有的干部把请吃吃请、弄虚造假当成“小错误”,认识不到这是一种欺瞒组织的行为;有的干部被组织调查后不积极主动说明问题,反而转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是对抗组织调查;有些干部把贪污受贿行为,不认为是违法而是只说违纪。面对这些类似的行为,纪委就要狠抓猛打,紧盯不放,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这些违纪行为,突出执纪特点,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作为重点,驰而不息,坚持不懈地执纪问责,不断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彰显纪律审查的政治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全体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净化部队的“大环境”。三是依靠转变观念、把握大局。纪检干部要时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的“树木和森林”,就是要用从严治党的尺子来衡量“森林”,不能满眼一片都是线索和案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纪委工作要不断深入,职能定位要适时深化,增强实实在在的内涵。纪检执纪问责要服务于经济发展工作大局,紧跟于目标任务,创新方式方法,按照不同情况分类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尤其要警醒自己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混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个别干部,要时刻把握好、运用好执纪“四种形态”,发现违纪就要及时处理,该纪律处分的就要给予纪律处分,该行政降级的就要给予行政降级,这个要成为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头,而立案侦查、移交司法、判决执行则应是极少数。红红脸、出出汗,扯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