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的首次大型国情国力调查,对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家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积累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经验,经研究决定,将于2023年6-7月在高安市石脑镇开展宜春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市级综合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试点区域综合试点区域为高安市石脑镇。二、试点时间综合试点时间为2023年6月上旬至7月中旬。期间,将会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工作人员入户登记。进行试点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22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数据2023年新成立的普查对象填写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数据。三、试点对象试点分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两阶段,其中单位清查的对象为试点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的对象为试点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抽样抽中的个体经营户(不包括金融、铁路和军队系统的普查对象)。四、试点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请试点对象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财务收支报表及其他所需资料。五、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普查对象对试点入户登记中发现的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损害普查对象合法利益等行为,请及时向宜春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795-3259021)。特此公告宜春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