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项目准入的实施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XX县招商项目准入程序,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落户和土地的集约高效使用,实现资源要素配置和效益最优化,促进XX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X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在XX县内投资需要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招商项目。二、项目准入基本条件(一)产业条件1.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XX县的产业发展规划、双高双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2.项目应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且不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列。3.项目原则上应不属于“两高”(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影响与对我市单位GDP能耗强度影响分析原则上应符合《XX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能耗“双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湛发改能〔2021〕468号)。4.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优质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设有省级以上实验室的企业优先。(二)经济指标条件经济指标条件定位标准是依据《XX市工业园区产业招商准入标准(试行)》、《XX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制定。在工业园区投资的项目,经济指标条件定位标准参照《XX市工业园区产业招商准入标准(试行)》执行:1.医药制造业项目(1)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亩。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投资,如确需分期建设的,首期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2)产出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50万元/亩。(3)税收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万元/亩。2.农海产品加工产业和食品制造业项目(1)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投资,如确需分期建设的,首期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2)产出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亩。(3)税收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5万元/亩。3.其他行业项目(同时适用于需要建设用地的第三产业)(1)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投资,如确需分期建设的,首期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2)产出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亩。(3)税收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亩。在非工业园区投资的项目,经济指标条件定位标准参照《XX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执行。其余《XX市工业园区产业招商准入标准(试行)》、《XX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未有规定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就具体的项目情况报送经济指标,否则按照制造业的最低标准执行。(三)其他条件1.环境节能要求引进项目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业、技术和设备,不得建设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技术不成熟的项目。引进项目必须满足区域环境容量控制和环境质量要求,并做到达标排放。2.安全生产要求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项目准入流程(一)初审1.项目对接接洽凡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的项目,由县招商局统一对接并跟踪洽谈服务。其他职能部门或镇(街)在履职过程中,如发现有项目尚未与县招商局对接的,无论该项目是否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均应引导项目投资主体与县招商局接洽,或向县招商局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如:《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附属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纳税证明专利研发成果、行业排名情况)等规范性材料。如职能部门或镇(街)所引导的项目不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县招商局应与投资主体签订《XX县招商项目投资促进协议》,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促进投资、优化发展。2.项目洽谈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专班指派专人对项目进行跟踪和洽谈洽谈内容:一是县招商局向投资项目方提供有关XX县招商可公开的营商环境情况及项目方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二是项目方提供企业基本简介及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