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党委(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集体领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更好发挥公司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讨论或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第三条公司党委委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通过参加党委会、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党组织生活会等向党委报告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情况。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二章议事原则第四条坚持“集体领导心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决定事项,必须经过充分讨论,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议事,党委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第五条坚持“末位发言制”,党委会讨论议事时,党委书记在充分听取其他党委委员意见后,最后一位发言。第三章议事范围第六条公司党委依照职责范围讨论和研究事项包含以下范围:(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方面的重要事项。(三)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方面的重要事项。(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五)应由党委会议研究决策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党委会议主要决策事项详见《会议决策事项清单》。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七条公司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第八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第九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于每月末安排,提前3天通知到党委成员。由党群工作部将所有上会议题材料复印分送党委成员,以供研究。涉及人事任免事项的文件准备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第十条召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或建议,但无表决权。第十一条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表决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第十二条党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意见不统一,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不同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第十三条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党委书记明确给有关委员牵头抓落实。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应由分工委员向党委阐明原因。第十四条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第十五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党委书记等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并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第十六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书记指定一名党委委员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党委书记反映,但必须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第十七条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第五章议事纪律第十八条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