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校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学生出行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服务保障体系(一)明确工作原则。遵循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压实县(市、区)政府责任,着力构建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校车服务保障体系。(二)落实保障责任。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其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依法保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并实施与当地教育保障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把校车服务重点放在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认真落实政府保障责任。(三)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建立政府、家庭与社会合理分担费用的学生校车服务保障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财政、税务、教育、民政等部门要通力协作,通过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家庭缴费分担、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对提供学生校车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积极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鼓励大型公交、客运公司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各自职责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兑现落实等工作。二、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四)夯实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地实际的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及时关注气象信息,掌握路况动态,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指导学校和校车运营单位、校车驾驶人完善冬季运行各项措施,确保冬季校车安全顺畅通行。(五)明确监管责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管职责。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配备校车学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对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进行备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发放与回收;负责对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集中开展隐患清理、情况摸排、整治行动、宣传提示等工作;加强路面执法管控,强化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查超员、超速、违反规定不按审核路线行驶以及非载客车辆违法载人、社会车辆不避让校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而从事校车服务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建议;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提高公共交通服务学生上下学出行能力;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客运企业的监管;在公路上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对校车途经公路路线(特别是农村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全面养护管理;极端天气和冬季,及时采取措施,设置警示、限速等标志,加强安全管理,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组织或者参加校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宣传、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加强对校车管理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校车运行环境。(六)落实主体责任。校车服务提供者履行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