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征求意见稿)甲方:XX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乙方:为保障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XX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关于印发XX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X府办〔2021〕56号)、《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X医保规〔2019〕2号)、《XX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XX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医保规〔2021〕1号)、《XX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XX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X医保规〔202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颁布〈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湛府〔1999〕51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湛府办函〔2019〕30号)、《XX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湛部规2020-44)、《XX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XX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政策的通知》(X医保〔2021〕75号)、《XX市医疗保障局XX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调整〈XX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X医保〔2021〕76号)、《XX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XX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通知》(X医保〔2021〕13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X府规〔2022〕1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同时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订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16版)》,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XX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第二条甲方确认乙方为XX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级(类)的定点医院。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医保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保障人员。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急)诊、住院等医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公布,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要求和变化情况,接受乙方咨询,配合乙方做好参保患者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参保患者的有关参保信息提供给乙方。(二)甲方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方式,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及时结算的前提条件。(三)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明确医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设立医保管理机构,配备专门办公室、专职管理人员,并明确和制定相应的职责和管理制度。乙方要开展同行评议工作(如处方同行评议、医疗质量同行评议等)。(二)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