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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docx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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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理顺内设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办案机构是指我局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业务科室和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办案机构)。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二级机构是指按《关于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娄委编[2020]73号)文件规定的机构。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业务科室是指按《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娄办〔2019〕54号)文件规定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审核机构是指市局政策法规科和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执法监督科。第三条执法支队在行政处罚中承担下列职责:立案登记并编制文号;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案件审核;对需要移送其他部门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编制文号并进行处理;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举行听证。政策法规科对执法支队承办的需要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和市局机关业务科室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举行听证。第四条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到的指定管辖、案件交办、案件移送、延长核查期限、协助辨认/鉴别、协助调查、协助扣押、实施及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实施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行政处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先行处置物品、查封扣押财物移送、责令退款、中止案件调查、终止案件调查、行政处理决定、延长法制/案件审核期限、行政处罚告知、延期/分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办案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应当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执法支队承办案件涉及到上述程序的,支队负责人审批。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结案审批、列入/撤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协助公示等程序不适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案件线索管理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线索是指业务科室、二级机构、办案机构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案件线索来源包括:(一)抽查、检验/检测/检定/检疫、鉴定;(二)专项检查、整治;(三)投诉、举报;(四)媒体曝光;(五)大数据监测分析;(六)上级机关交办;(七)其他机关和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八)其他。第六条业务科室、二级机构、办案机构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管理台帐,归档备查。台帐应包含线索来源、来源时间、转办情况、接收单位、处理结果、回复情况等相关内容。接收的信函、电子数据等含有案件线索信息的,接收单位对不属于自己处置的,应当建立案件线索信息分送台帐,及时移交相关业务科室或办案机构。第七条业务科室、二级机构发现案件线索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书面初审和现场初查,初查中通过行政指导、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确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属于《娄底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范围的,可以不再作为案件线索移交。初查中确定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线索移交单》,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作出如下处理:(一)转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办案机构查处的,由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转办。(二)对重大、复杂,跨区域,涉外(外资、非中国籍自然人)的案件线索,经该业务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局长指定办案单位或者组织专案组负责查处。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线索转办移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办理案件线索转办、移交时,应同时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线索来源资料;(二)书面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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