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报告:健全风腐同查同治机制坚决斩断由风及腐利益链同志们:2024年1月召开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既‘由风查腐’又‘由腐纠风’。”之后这项工作被纳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工作部署中,进一步提出“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两次公报的内容在文字表述上略有差别,主要是由公报的性质不同而决定的。在中央纪委的公报中,直接使用“风腐”这一缩略词,主要因为“风腐”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纪言纪语”,对于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干部来说,“风腐”二字的含义是比较明确的。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面向的是全党乃至全国人民,所以将“风腐”二字进一步明确为“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另外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工作机制”少了“工作”二字,只保留了“机制”,因为风腐同查同治对于纪委来说是一项工作,但对于全党来说不仅仅是纪委一家负责的“工作”,机制的内涵会更加丰富。因此,虽然两次公报在语言表述上略有区别,但是目标指向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风腐同查同治将成为未来一个阶段反腐败斗争工作的重要内容。那么到底什么是风腐同查同治?这个提法的背后有哪些学理性的基础?我们未来又该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健全风腐同查同治的相关机制?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辅导报告,围绕以上三个问题与同志们共同探讨交流。一、“风腐同查同治”的内涵界定与阐释“风腐同查同治”这个短语由两个关键词组成:“风腐”和“同查同治”。首先来看“风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对这个概念作了权威阐述,“风腐”指的就是“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其中,惩治不正之风是我们党长期以来抓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与“腐败问题”相比,不正之风的内涵更加宽泛,但同时也更加模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发展阶段,不正之风的表现形式也有所差异。比如在改革开放之初,不正之风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钻改革的空子,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买空卖空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不正之风在党内和国家机关有不同的表现,蔓延和扩散到不同领域和不同行业之中,党风、政风和行风成为当时不正之风的三种主要表现形态。1990年国务院专门设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开展纠风治理工作。但由于“三风”之间的内在关联,纠风办设在中央纪委,纠风办主任由监察部部长担任,纠风办副主任由中央纪委的党风政风监督室的主任担任,实际上当时这种组织设置已经体现了“三风”联查共治。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以及新时期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落实,“三风”的内容明确聚焦“四风”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关于作风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另外一个重要举措就是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自此之后,党中央在惩治不正之风的工作中,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成为一项关键任务。在2024年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公报中,“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就是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条目下提出的。相对于不正之风来说,腐败问题的内涵是比较清晰的,学术界普遍认可将腐败定义为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腐败问题的表现形式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从手段上来说,包括以贪污、挪用公款、侵吞国有资产为主要形式的自体型腐败,也包括以行贿和受贿为主要形式的交易型腐败,其中交易型腐败的手段比较复杂,包括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权权交易。从领域上来说,金融、房地产、矿产资源、医疗教育、国有企业等资源富集、资金密集领域为腐败的易发、多发和高发领域。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微型腐败也不容忽视,因为这些腐败直接侵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当然,如果要将这两个概念完全区分开也是做不到的,因为二者之间有许多交叉和重叠的领域。腐败问题相对于不正之风来说也只是相对清晰一些,其中也有许多非常模糊的地带,在不同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到底什么是公权、什么是私利也有着非常大的差异。有些比较轻微的腐败问题长期存在就会形成一种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