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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申报认定办法.docxVIP专享VIP免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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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建村〔2012〕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建立湘西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条件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传统建筑风貌完整: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1/3,或村落范围内具有一定历史、有区域影响、体现地域典型特色的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或文物古迹,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二)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良好。(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村落中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地域特色鲜明,或拥有州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好,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延续。二、申报流程州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具体时间以业务主管部门通知为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落或行政范村范围内传统建筑保护较为完整、体量较大的自然寨为单位向县(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县(市)住建局会同县(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民宗局等部门对申报村落进行初审,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将初审名单上报至州住建局;州住建局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拟列入州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范畴的村寨名单,并在州住建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发文公布。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不需再行申报。(一)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落或行政范村范围内传统建筑保护较为完整、体量较大的自然寨为单位向县(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湘西自治州传统村落调查登记表》(见附件1)纸质、电子版各一份。(二)初评(材料审查)(1)由县(市)住建局联合县(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民宗局等部门,组织专家逐村查看申报材料,并依据《湘西自治州传统村落认定标准》(见附件2)逐项打分;(2)根据分值对所有申报村落进行排序,提出湘西自治州传统村落初评名单,经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三)复评(会议审查)1、由州住建局组织专家对县(市)初审名单进行复评;对初审名单有异议的,按《湘西自治州传统村落认定标准》重新量化评估逐项打分。2、经2名以上专家同意,对未列入传统村落初评名单的,也可纳入复评集体研究讨论,进行重新量化评估,逐项打分。3、根据量化评估分值情况进行协商,提出传统村落复评名单,形成《评审认定会议纪要》。4.将《评审认定会议纪要》和传统村落复评名单在州住建局(州人防办)网站公示7天。(四)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州住建局(州人防办)组织专家复核审查,异议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异议不属实的,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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