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办事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街道办事处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改革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主要事项:1.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处置国有重大资产;2.重大资产处置具体包括:资产损失核销、固定资产处置、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4.基建计划,五年发展规划,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方案、班子行政分工等重大管理事项;5.涉及土地管理、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6.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7.有关街道办事处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提交审议决定的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以下主要事项:1.制定选人用人标准,提出考核奖惩意见;2.工组人员的调入和调出;3.环节干部的选聘、任免;4.区级及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5.确定街道办事处后备干部;6.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以下主要事项:1.固定资产购置、设备更新等改造项目;2.重大活动项目安排3.其他重大投资管理事项。(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以下主要事项:1.因特殊情况,需进行预算调整、变更或增加的项目;2.单项缴费支出10000元以上的事项;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由领导班子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街道党工委议事工作规则,提交街道党委会研究后组织实施。第五条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领导班子召开会议并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第三章决策原则第六条街道“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并集体负责。第七条街道领导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人拍板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街道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事后由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确认。第八条街道“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回避制度。街道领导班子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时,议题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以及本人或近亲属与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均应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提醒其回避。第九条街道“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保密制度。凡参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和出席“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的人员对决策应保密的讨论内容及会议情况,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决策前的酝酿、研究第十一条决策事项的议题提出(一)“三重一大”事项可由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提出并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请街道主要负责人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应做好会前准备工作。(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及依法应当保密以外,相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送达参会人员。(四)不适宜会前传阅的,会前不传阅,会上直接讨论。第十二条会议讨论及决策(一)街道领导班子办公会必须有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进行。(二)参加会议人员应就“三重一大”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街道主要负责人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三)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必须在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