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为落实司法责任制,客观、公正评价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的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单独考核的意见(试行)》、《关于执行实施人员绩效考核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机构成立执行干警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考评对被考核的执行干警的工作业绩作出总体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由政治处、监察室、审管办、执行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干警组成。二、考核对象、范围和方法(一)考核对象为全体执行干警,按照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的不同岗位职责予以区别考核。编入法警大队派驻执行局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司法警察,参照审判辅助人员的指标考核;(二)考核范围包括共性指标(综合管理考核项目)和个性指标(业务考核项目)两大部分及附加分项目,并参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科学设定重点考核指标;(三)考核工作应尊重工作实际,坚持客观评价、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的原则,绩效考核工作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合理设置考核权重比例;(四)考核实行每周考核方式进行,考核数据采集主要来源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五)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90分的,为本周执行工作绩效考核合格,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为不合格;(六)考核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向执行干警反馈,如有异议的,由考核领导小组复核。三、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领导小组每周一对上周执行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的基础依据。当周考核不合格的,考核领导小组将约谈该执行干警;当月考核不合格超过3次的,考核领导小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四、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基础总分为100分,每一条设定最高扣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一)共性指标(40分)1(.10分)有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选择性执行的案件,每1件扣0.5分。2.(10分)因违法执行、不规范执行等引发执行信访案件,每1件扣0.5分,进京访案件每1件扣1分;信访案件未及时化解,每1件扣0.5分;督办案件未按要求报告并办结,每1件扣0.5分。3.(5分)未按要求落实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每一次扣0.5分。4.(5分)对上级法院或院、局领导等交办工作事项、执行工作重要举措或制度贯彻不力、落实不够的,每1次扣0.5分。5(.5分)因执行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每1次扣0.5分;对群体性事件、信访风险等重大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每1次扣0.5分。6(.5分)因执行不当或作风不实工作被上级法院通报批评的,每1次扣0.5分。(二)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个性指标(60分)1.(20分)完成结案指标数(另行制定)。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未完成结案指标的,每少一件扣3分,扣完为止;每多执结1件案件,加2分。2.(8分)12个月以上案件消化率。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每周在上周超12个月以上案件存量基础上递减8%,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5分。3.(8分)待处置资产案件消化率。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每周在上周存量基础上递减5%,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5分。4.(8分)终本案件程序适用率。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每周在超3个月以上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存量基础上递减5%,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5分。5.(8分)终本案件合格率。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每周有1件终本案件不合格,被上级法院通报的,每有1件,扣0.5分。6.(8分)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每少1件,扣0.5分,每多1件,加0.5分。(三)书记员个性指标(60分)1.(12分)书记员有执行案件未及时纳入案件节点管理系统,被上级法院通报的,每1件扣0.5分。2.(12分)书记员有执行法律文书存在差错的,每1份扣0.5分;书记员有执行法律文书未送达当事人,每1件扣0.2分。3(.12分)书记员有超法定执行期限未予以及时报批的,有1件扣0.5分。4.(12分)书记员对案件具备报结条件未及时报结的,有1件扣0.5分。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