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称公司)经济合同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XXX及所属分、子公司。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经营性合同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2.制定、修正公司的经济合同管理办法;3.指导、监督当事人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4.经济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审批;5.合同资料的统计、备案;6.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纠纷情况的汇总与分析、检查与监督。第四条技术工程部负责公司工程类合同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投资类合同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财务部负责公司融资类合同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订立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电报、电传、文书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九条签订合同前,要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避免盲目签订。第十条订立合同必须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能力。与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时,一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方式、当年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等;二要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包括:资金、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质量等合同履行的保证条件;三要看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即看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的权限;四要看对方有无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以审查其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与个体工商户订立合同时,要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信誉情况和履约能力。第十一条下列政府规定必须经鉴证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批准:1.国有、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装饰装修合同;3.化肥、农药、粮食和种子购销合同;4.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5.财产租赁合同(含场地、柜台租赁);6.商品房销售合同;7.国有产权交易合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鉴证的合同。第十二条签约当事人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能力、信誉情况无把握时,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对方的情况或进行合同鉴证。第十三条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施工队、门市部等订立合同时,必须有法人委托协议。第十四条签约时,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原则,将合同的主要条款填写完整,具体如下:1.双方的名称,必须写全称,不可简化,并与盖具的合同专用章上的名称一致;2.标的物的名称、商标、型号应规范化、具体化。不写简写;3.合同中计量单位必须以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须双方约定计量单位,如包、捆、打等,应明确每个单位的具体数量;4.质量和验收方法具体明确。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国标确定;没有国标的,按地方和企业标准确定;没有上述标准的,按双方协商标准。需要封样的,要封存样品;5.合同中价格、酬金要按国家规定执行。结算方式、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应确定,并核对一致;6.自合同生效日起,合同开始履行,违反合同双方要承担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应明确规定;7.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指定XX法院为诉讼单位,在合同中载明(不允许使用仲裁条款);8.合同应由签约人签字,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注明年、月、日和签约地点。第十五条签订合同时,应防止订立无效合同,以《合同法》规定的条款为准,严禁签订下列合同:1.冒充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2.冒充个体工商户名义签订的合同;3.订立没有履约能力的合同;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5.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的合同;6.双方有重大误解的合同;7.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8.损害国家、企业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9.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10.双方买卖物品是国家法律流通或限制经营的合同;11.违反国家物价、税收及环保等法规的合同。第十六条签订合同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