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第一道防线”,被誉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东方经验”、“东方之花”。2023年是“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也是我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和村(社区)建制调整改革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之年,按照县政协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助推基层治理”专题议政协商的要求,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目前我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506个,其中镇乡调委会33个,村(社区)调委会462个,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11个,在派出所设立驻所调解室31个,镇乡、村(社区)调解员3018人,在库专职调解员14人,有五星级调委会1个,四星级调委会16个,三星级调委会42个。全县共有首席调解员1名,一级调解员12名,二级调解员26名。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及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县委政法委会同县法院、县司法局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诉源治理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强化人民调解队伍和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积极理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在疫情防控、矛盾纠纷调处、基层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上半年,全县共受理矛盾纠纷839件,调解矛盾纠纷839件,调解成功803件,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二、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不完善。2019年全省机构改革时,我县取消了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司法调解中心等“三大调解中心”。从实际看,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等方面受到了一定的削弱,从而导致该项工作在人员配置、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受到一定影响。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时各乡镇虽然设立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但由于县级层面统筹协调机构的缺失,导致部分县级部门和乡镇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程度减弱,重稳控轻调解、重堵截轻源头的思想依然存在,镇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到目前也还没有完全建齐,从而造成人民调解基层组织职能被逐渐淡化,给全县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员配置不科学。我县目前现有调委会506个,仅有1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医调委4名、交调委2名、驻派出所调解室7名),镇(乡)调委会调解员多数为镇(乡)领导、干部担任;村(社区)调解员都是村(社区)干部兼任,他们身兼数职,没有充足的精力和时间来做人民调解工作,有的地方为了完成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任务,在人员配备、阵地建设等方面存在敷衍应付的情况,导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有其名无其实;同时随着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维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现有的人员配置远远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需求。(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通过调研发现,我县部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调解的及时率和成功率不高,调解员对矛盾纠纷调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强,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上的作用还没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补助普遍偏低,我县目前执行的人民调解案件补助标准是2008年制定,一般案件每件补助50元,疑难案件每件补助100元,重大案件每件补助150元,而随着调解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调解员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造成了“酬不配劳”的现象,从而造成调解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二是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较少且部分调解组织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2022年我县在住建、教育、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新建了3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全县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达到11个,除仍然有部分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和热点行业未成立调解组织外,已成立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人员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