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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2020年1月11日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犬只的饲养、经营与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本市中心城区的范围依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益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赫山区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理工作;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负责养犬登记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养犬导致的治安纠纷、治安案件的处理和狂犬捕杀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强制免疫监管、狂犬病疫情监测、防疫条件审查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预防知识教育、人患狂犬病的疫情监测与控制、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引导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第七条鼓励与养犬管理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医院、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宣传教育,制定行业规范,参与养犬管理活动。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犬只扰民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九条市中心城区非经营性养犬,每户限养一只,并不得饲养危险犬只;已饲养两只犬只且需继续饲养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犬只生育幼犬,养犬人应当在六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第十条下列区域禁止饲养、经营犬只:(一)机关、团体的办公区;(二)医院、学校、幼儿园;(三)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候车室、剧院;(四)其他依法禁止的区域。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将犬只定期免疫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初生幼犬三月龄进行第一次免疫,十二月龄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隔十二个月免疫一次。第十二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有效期内,携带犬只、免疫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文件,到所在区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规定地点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携带外地犬只在中心城区居留超过三个月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对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养犬登记,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核发智能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和智能犬牌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养犬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十三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养犬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录入养犬管理信息,实现养犬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第十四条机关、学校、医院等禁止养犬区和其他有禁止犬只进入标识的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公告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第十五条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进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自有或者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显著禁入标识。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二)大型犬只在固定场所圈养或者拴养;(三)不放任犬只持续吠叫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住宅小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为犬只佩带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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