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换届条例讲稿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去年,中央对《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对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换届选举进一步作出规范,为做好新时代党内选举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换届工作有关安排,从今年7月份开始,我省市县乡将自下而上进行换届选举。大家都是具体负责党代会组织和选举工作的同志,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确保党代会依法依规组织召开、市县乡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为帮助大家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特别是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提出一些新精神、新规定、新要求,我主要讲四个方面问题。一、关于两个《条例》的总体要求两个条例在“总则”一章中都对党内选举工作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方式方法等,需要大家重点学习把握。(一)适用范围《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以及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总而言之,地方组织选举条例适用于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选举条例适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就这次换届任务来说,市县党委换届要遵照地方组织选举条例,乡镇党委换届要遵照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二)选举工作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是这次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在总则第一条中,两个条例都增加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容,旗帜鲜明地体现了在选举中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这一重要原则。在具体操作中,两个条例进一步作出了规定。比如,在代表选举方面,要求党组织要对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确认资格等进行全程审核把关;在委员会产生方面,要求提出的委员、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在呈报审批方面,要求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等等。通过这些具体的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2.体现选举人意志两个条例都明确要求,“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五条还明确了“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说既保障了全体党员的民主权利,又对一些受处分的党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增加了“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中止党员民主权利的具体情形,也便于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把握。3.差额选举《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要实行差额选举,但对代表、委员差额比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组织选举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仅提出“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对实行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是按照惯例,我们一般参照地方党委换届的做法,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一般都实行等额选举。4.按期换届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