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之浅见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特别提出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随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探讨,并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全过程民主”这一概念,是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上海市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时总结概括出的我国民主政治实践的鲜明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加入“人民”二字,形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理念。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载体,是立法主体依托乡镇、街道,高等院校等基层组织建立的,收集基层群众关于立法的意见建议的经常性联系单位[1]。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为展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所蕴含的理论意涵提供了实践前提。与此同时,基层立法联系点也正是我国在丰富和发展民主形式的过程中的一次创新性探索,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我国法治民主化水平的提高。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发掘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法治价值,更好地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水平,使立法工作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具有很高的研究意义。本文拟在分析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建设的背景与功用,在梳理其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提高立法质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增强国家治理效能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制度保障。一、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建设的背景与功用(一)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的背景当前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正处于不断丰富与发展的推广完善阶段,考察其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制度建设主要经历了初步探索、制度确立、推广完善三个阶段。1.初步探索阶段基层立法联系点最早的尝试始于2002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了10家“地方立法联系点”,其中的临洮县还在后来成了首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在此之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也在2008年确定了9个“立法基层联系点”。在这一阶段,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能只是初具雏形,没有建立起完备的运行机制,但这些初创性的探索为上级立法机关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2.制度确立阶段宪法构成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制度基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权力。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和发展,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实践探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5年确认了首批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初步建立起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促使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建设飞速发展。此外,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突出强调“立法公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能够更好地将民之所思所想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3.推广完善阶段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虹桥立法联系点时充分肯定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民主立法方面的积极探索意义,极大地激励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在2020年和2021年增设了第二批和第三批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在不断地推广过程中进一步得以完善。此外,新修订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具有制度保障、法律依据,民主立法原则也将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的功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以下称《工作规则》)中的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具有以下作用:征集立法意见建议;协助开展立法调研;参加座谈、听证会;调查法律实施情况等。从《工作规则》中可以看出,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功用重点围绕立法工作展开,兼顾民主协商、普法宣传,具有增强立法科学性、体现立法民主性、创新民主实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