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专题研讨会,主要目的是深入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切实增强运用《条例》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感、使命感。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一、准确理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置工作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第一,准确把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权的概念。《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中的人员,依法履行本企业、本单位的管理职责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权就是指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利。第二,准确把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权的特点。一是严格约束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决定或者变更处分事项。二是重大决策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关系到企业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经过严格的调查核实和集体讨论决定,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三是刑事法律责任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充分行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权。《条例》从六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处分条件。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四个方面,分别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个不同档次的处分。二是明确规定了组织调查程序。《条例》明确规定了调查组的组成、调查范围、调查权限、调取证据材料以及询问、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具体措施;同时还规定了案件移送审批程序,确保调查工作合法合规。三是明确规定了听取辩护意见程序。《条例》规定办案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以前,应当告知被处分人享有要求组织提供证据、申辩、控告和申请复查的权利;被处分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申请辩护。四是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条例》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范围和方式,并规定将违法所得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是明确留置、先行羁押程序。《条例》明确规定了需要先行羁押的五种情形,为查明事实、收集证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二、切实履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问责义务(一)坚持严肃问责、规范问责。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细化问责标准和流程,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要突出问责重点,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不严不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对问题多发频发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一个病例动用多个追责主体”的问题。(二)坚持从严问责、全面问责。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既要追究直接责任,又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及领导责任;既要追究失职失责的公职人员,又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完善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则的原则,确保我们的工作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基础之上,并以法律为标准进行衡量。这样,我们的问责工作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确保其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我们要严格执行立案审批和复议复核制度,确保每一件案件都能经得起严格的检查和审查,避免任何疏漏和错误。此外,我们还要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醒和警示公众,从而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标准。同志们,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认真学习法规的重要性,因为这不仅是提升我们法制意识的关键途径,更是确保我们在工作中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前提和基础。希望大家能够充分重视并积极投入到《条例》的学习中去,通过深入理解和掌握其核心内容,结合我们各自的工作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