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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调解衔接工作机制-7.23.docxVIP专享VIP免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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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联调衔接工作机制派出所在现场处置或受理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非警务类民间纠纷及适用治安调解、刑事和解案件的民事责任事项,移送、委托乡(镇)平安建设办公室,由乡(镇)平安建设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解,实现公安机关非警务类纠纷及特定治安、轻微刑事案件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一、调解事项范围1.因民间纠纷引起,治安案件中符合调解范围的民事责任事项处理;2.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处理;3.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民间纠纷;4.乡(镇)平安办矛盾调解室受理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或需要公安机关协同调处的纠纷。二、联动调解职责1.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及时做好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向乡(镇)平安办上报重大不稳定事件;2.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时调解民间各类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防止“民转治安”、“民转刑”案件发生;3.对接受移送或者委托调解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包括: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分析、核实相关证据材料;走访了解并核实纠纷事实等。4.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案件侦办民警反馈调解进展情况,依法制定调解协议并监督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对于不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调解以及司法途径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5.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三、调解衔接要求1.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接收到各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警情时,可视情邀请乡(镇)平安办组织的相关调解员参与现场调解。2.不能当场调解的治安案件和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办案民警调查取证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移交乡(镇)平安办矛盾调解室进行调解。3.对其他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民间纠纷,公安派出所应移送乡(镇)平安办矛盾调解室进行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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