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秘书工作的风范——与地县办公室干部谈心》一文中指出:“办公室,是一个单位、一个系统、一个机构的关键部门。办公室工作如何,对党委乃至一个地方全面的工作影响很大。”“办公室工作做好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就有了可靠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对办公厅(室)给予“关键部门”“可靠保证”的定位,彰显了秘书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第一,秘书工作发展历程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秘书工作。中共一大上,毛泽东担任会议记录,就具有临时秘书的性质。1923年,中共三大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党的秘书的职责。1926年7月,中共中央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的秘书工作部门,“总揽中央各种技术工作”。此后,随着党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秘书工作的内容和机构设置也不断调整。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秘书工作步人正轨,在探索中逐步实现了科学化、专业化,同时也在新时代承担着新使命、践行着新要求。(一)1949—1966年:秘书工作建章立制的初步探索1949年3月23日,中共中央从西柏坡启程前往北平,毛泽东称之为“进京赶考”。夺取全国政权后,面对复杂的形势和繁重的工作,如何保障党和国家机关有效运转,成为共产党执政后面临的一道“考题”。建立健全一套完善、高效的秘书工作制度,成为破题的关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协助主席执行职务”,政务院设秘书长一人,“协助总理执行职务”,政务院设秘书厅,严办理日常事务,并管理文书档案和印铸等事宜”。1949年12月2日,政务院通过《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规定,各机关“得设办公室;为分掌业务,得设司或处;厅、司或处以下得设处或科”,各委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机关设秘书。《组织法》和《通则》从中央政府层面确立了秘书部门的地位——与业务部门平行和主要工作——办理日常的综合性事务,为新中国成立后秘书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制度基础。1950年1月,《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颁布,至此,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秘书工作体系初步建立。1951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秘书长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关于各级政府机关秘书长和不设秘书长的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和秘书工作机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规定》、《关于加强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的决定》等。其中,《决定》明确了秘书部门的工作任务:协助首长综合情况,研究政策,推行工作;协助首长密切各方面的工作联系;协助首长掌管机关内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首长掌管保密工作;掌管机要工作;主持日常行政事务;掌管机关事务工作。《决定》还就如何做好秘书工作,提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如“熟悉政策法令,创造和积累经验”“经常注意了解各部门工作动向”等。机构设置方面,《决定》指出,应根据精简原则,尽力减少层次,办公室“一般可分设两层,最多不超过三层”,“适应业务分工,组织机构可适当向横的方面发展,逐渐改变过大过多的一揽子的组织形式”。1951年的全国秘书长会议是新中国成立后秘书工作领域的第一次专题会议,它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一年半以来秘书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制定了各项工作制度,极大地推动了秘书工作的发展。对于秘书的配备和任用,党和国家提出了更多更细致的要求。1956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今后高级干部配备秘书时须经一定组织审查批准的通知》,要求“今后担负重要领导工作的干部的秘书,必须挑选政治上完全可靠的党员干部充任,而且要经过一定组织的严格审查和批准”。196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机要秘书工作的暂行规定》指出,机要秘书工作是——项极为重要的政治性工作;机要秘书要由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担任;任用机要秘书,必须由任用部门严格审查,报上级党委组织部批准。截至“文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