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前言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突出特色和优势,是公有制经济的核心载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坚力量。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国家委派,担负着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重任,掌管着企业的人权、事权、财权。抓住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这个重点,就抓住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害和关键。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陆续出台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重要法规制度。《规定》重点条款解读一、如何理解《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时,《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这些人员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中除董事会、党委(党组)会、经理层以外,其他在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岗位上,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等方面,负有一定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如财会人员、项目负责人等。第二类是“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如:尚未从企业分离出去的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第三类是“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到国有参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资产利益的人员。二、如何理解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这里规定了两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禁止性行为。一是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既包括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无论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还是进行有偿中介活动,必然挤占工作时间,分散工作精力,难免占用企业资源,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损害企业利益,所以是不允许的。二是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同类经营企业是指与本企业从事的营业项目相同或类似,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是指一切与本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业务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等利益关系的企业,特别是与本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是指所有与本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其外延要比关联企业更为宽泛。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主要是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的薪酬,如果在其他企业投资入股,获得的投资收益很可能远高于这些薪酬。因此,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为了获得高额投资收益,有可能会利用本企业的客户资源、商业秘密甚至故意放弃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促使其投资入股企业获利。因此,该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必须严格禁止。三、怎样理解不得“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若干规定》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