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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贵城当罚决字〔2023〕第 10 号).docxVIP专享VIP免费原创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贵城当罚决字〔2023〕第 10 号).docx_第1页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贵城当罚决字〔2023〕第 10 号).docx_第2页
202310当事人:广西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3年5月26日16时05分在贵港市港北区♘博大道(博北面♘♘)车辆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2023年5月29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场收缴。☑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5月29日前到贵港市新华路(御林皇府南门斜对面)贵港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四楼409室领取缴款书,并于2023年5月29日之前携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财政支行(金港大道财政局大楼一楼)缴纳,缴款后3日内持银行有关收款凭证到贵港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409室换取正式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处罚票据编号:当事人签名:郑郁波联系方式:155******2023年5月26日执法人员签名:陈彬执法证号:20080016003执法人员签名:陈中红执法证号:20080016085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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