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2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建设精致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倡导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组织动员和指导工作。第六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再利用的生活垃圾;(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三)厨余垃圾,指家庭、餐厅、饭店、食堂、农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前三项外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第九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二章分类投放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应当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等设施,设置大件垃圾暂存或者拆解场所。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收集容器等逐步进行改造。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回收利用的需要予以调整。第十三条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居住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标准。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可以细化收集容器类别。第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和分类投放等义务。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二)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