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城法通〔2022〕14号)为进一步规范娄底中心城区人行道停车秩序,持续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临时停车和停放。二、允许车辆按照下列要求停放:(一)停放在人行道上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框内,但机动车不得占用非机动车停车框停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停车、非残疾人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停车,不得挤占盲道安全通行空间停车和越线停车;(二)停车位内有方向指示的,应当按照方向指示停车,不得逆向停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辆停放要求。三、车辆进出停车场(泊位),遇正在通行的车辆、行人,应当停车避让。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停车框)和设置地桩、地锁、道闸、摆放障碍物,不得擅自设置高坎、降低路沿高度等改变路面结构,不得擅自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框、人行道其他区域展示、售卖、清洗、维修车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设置障碍等手段侵占人行道、公共停车场(泊位)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人行道、道路停车场(泊位)和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活动。六、城市道路沿线设置有广场、路外停车场或建筑后退区的,不得侵占人行道空间扩大自管广场、内部停车场或收费停车场。七、在临街建筑、广场、停车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和道闸的,应当向路外后退留出足够的停车等候距离,不得紧邻人行道红线边缘设置道闸。八、违反本通告关于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驾驶人、行为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九、在相关公众号、网站、报纸等媒体设立“曝光台”,及时曝光违法停车等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踊跃举报(举报电话12345)。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