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实行“三化三制”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27号)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深化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推进实行开发区领导班子任期制、全员岗位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加快建设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管理团队,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创新管理模式实行“三制”改革(一)实行领导班子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3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3个任期。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内容应当体现管委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领导班子考核纳入全省和当地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领导班子考核纳入全省和太原市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平时考核委托太原市委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省考核办会同太原市委进行。设在设区市、其他县(市)所在地开发区领导班子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地党委组织进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较差”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一般”的,主要领导应当调整岗位或降职使用,其他班子成员视情况予以调整。任期考核为“一般”“较差”等次的,主要领导不得连任。任期考核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社会效益和党建工作实效。(二)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除领导班子成员外,全面实行人员聘任制,聘期3年。各开发区根据其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因素,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确定本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以及结构比例。各开发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选聘新进人员。对冗余人员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甄别不同情况,制定不同政策,予以提前离岗、分流、清退。具体办法由开发区自主确定。派驻单位工作人员仍由原派出单位管理。工作人员聘任期因调动、到龄退休、违法违纪等原因终止合同的,按照现有规定执行。聘任期满后,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重新签订聘任合同,不合格的解除聘任关系。(三)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总量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安全生产、社会稳定、上年度人员工资收入等因素自主核定,总量控制在同级政府无收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以内,其中超出原财政保障的部分由开发区自行解决。各开发区管委会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对“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改革后的薪酬制度报同级政府人社、财政部门备案。二、实行人员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四)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开发区干事创业。对原来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调入开发区的干部,保留本人档案身份,执行开发区人事、薪酬等制度。在开发区工作期间,可以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等政策,记录档案工资调整情况。对期间职务、岗位等级发生变动的,本人档案应按照原身份详细记录职务、岗位等级变化和工资调整情况。本人调离开发区时,可以按原档案身份办理调动。(五)建立开发区人才交流使用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开发区提拔使用的干部任职满3年调出的,开发区可按实际职务、岗位等级办理调出手续。任职未满3年的,按原档案记录调整前的职务、岗位等级办理调出手续。三、推进建设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管理团队(六)用专业化管理破解招商引资、园区管理难题,开展产业链招商,打造特色产业园区。建立专业化的管理运营团队,所有工作人员原则上专业对口,学有所长,发挥专长,以此缩短现有人才素质与岗位要求的差距。(七)鼓励开发区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营改革,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专业化园区运管商,以“整体外包”“特许经营”等形式,委托开展“园中园”的设计、建设、招商、运营和维护,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收益回报和风险共担机制,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建设。人力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