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笔杆子家园网 主题教育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docxVIP专享VIP免费原创

《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docx_第1页
《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docx_第2页
《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docx_第3页
《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22年12月2日上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进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关的各项工作及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观念,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力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不断改善民生、增进福祉,培根铸魂、凝聚人心,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维护民族团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工作部署、业务指导、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相关工作。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工商联、残联、社科联、红十字会、侨联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结合各自组织功能,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第九条各民族公民应当积极维护民族团结,自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家庭、家教、家风,自觉抵制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主动配合国家机关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统一和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十条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一条高等院校、干部培训机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应当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及实践研究,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科学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公众账号、微博客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第十三条每年九月为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全省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干涉。在对外合作交流中不得有影响或者危害民族团结的条件和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受外国势力的雇佣、指派实施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第二章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引导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增强各族人民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和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历史观、...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