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容错纠错机制工作制度实施细则(5篇)x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范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保护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央省、市和县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第三条容错纠错应当坚持职责法定、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减少失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第四条执法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职业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政策要求、职业要求,或因为客观因素、难以预见预料的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并及时纠正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第二章履职尽责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权力清单、责任事项清单等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承担责任方式,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第七条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标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限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第九条对涉嫌行政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一)已经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岗位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三)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决定,已依法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四)因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五)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六)因其他有关部门错误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导致作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七)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无法定性的;(八)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在整改期间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发生事故的;(九)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调查和责令改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或者移送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特别在“三定”职责中不属于自己职责的;(十一)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三章容错纠错第十一条容错纠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客观公正地评价。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的;(二)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三)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偏差的;(四)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五)执法过程中,为防止执法风险,临机决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原因,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六)开展执法检查中,因执法对象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反映情况,致使没有及时发现潜在问题的;(七)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故意违法,执法人员已经采取法定措施,仍然造成事故发生的;(八)在解决执法矛盾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