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宣传稿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解决好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农田就是农田,只能用来发展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全面压实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中央和各地签订耕地保护“军令状”,严格考核、终身追责,确保18亿亩耕地实至名归。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经依法批准需要占用一般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擞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